中華民國環境職業醫學會

重要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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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6/1 重要訊息 中華民國環境職業醫學會對於RCA(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一案聲明

       近日美國無線電公司(Radio Corporation of America,簡稱RCA)台灣臺北地方法院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事件宣判一案受到各界關注,其中亦對於我國現行職業病認定制度提出疑慮。然本會會員為我國職業病認定之主力,長期協助勞工及政府機關認定職業病,希冀藉由此聲明表述職業醫學專科醫師針對職業病認定之科學原則並給予專業建議,以解各界之疑慮,善盡社會責任。

       本案所提之公害事件及職業病於鑑定程序、賠償等觀點皆異,故將此案定義為公害事件(飲用遭汙染的水源導致的暴露)或職業疾病(工作時直接地暴露)恐尚有待釐清之處。就我國與國際上職業疾病認定之原則,認定RCA員工罹癌與工作的相關性,所需條件包含疾病的證據、職業暴露的證據、符合時序性、符合人類流行病學已知的證據以及排除其他可能致病的原因等五大準則。RCA一案現階段職業病認定主要困難來自於無法完整重建個別員工以往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有機溶劑之暴露劑量,導致認定過程中很可能因職業暴露證據不足,加上罹病員工多屬社會弱勢,通常較難自行舉證暴露之致癌物質其成分及濃度,而影響該群勞工之權益。

       世界衛生組織(WHO)之國際癌症研究署 (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 IARC)將物質對人類之致癌性分為第1類、第2A類、第2B類、第3類、第4類,其中RCA員工所暴露之三氯乙烯已列入第1類致癌物(確定為人類致癌物質),至於四氯乙烯則歸類為第2A類致癌物(很可能為人類致癌物質)。基於職業病認定之原則,該群勞工雖然職業暴露證據不足,仍無法完全排除其所患疾病與職業之相關性。

       無論此案判決結果為何,RCA勞工實屬社會弱勢,因此基於罹病勞工及人道關懷的立場,建議政府協助罹病勞工,給予妥適之醫療照護、健康檢查並建立長期追蹤機制。另應考量針對RCA罹病員工的職業病鑑定予以專案處理,針對不同個案進行審查,並依據罹病科學證據強弱(三氯乙烯致癌性以腎臟癌最強,其次為肝癌、淋巴癌、及其他癌症)、職業暴露證據強弱(譬如以暴露時間而言,須至少一年之暴露時間,超過十年之潛伏期則證據力最強),及個案之疾病狀況,給予不同程度之補償給付(apportionment,分攤原則)。如此將可保障罹患職業病之勞工的權益及社會正義,亦可避免未來還有類似RCA的訴訟事件再度發生,進而造成勞資雙方之對立及影響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