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環境職業醫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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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2 重要訊息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0年11月17日「職場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勞工之職災認定及相關協助措施研商會議」會議記錄

敬愛的會員 您好,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10年11月17日召開「職場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勞工之職災認定及相關協助措施研商會議」,以下會議記錄供參:

 

案由:如何整體規劃並積極協助職場感染 COVID-19 勞工之職災認定,取得職業傷病相關給付,以確保其權益。

  • 與會單位發言摘要:

一、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一)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規定,對確診者姓名、病歷等有關資料,不得洩漏,?需評估是否有違該條規定,另由於確診個案及疫情調查資料,係個資法第6條之特種資料,建議職安署及勞保局向本署調送該等資料時,應符合個資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5款規定,如外界詢問時,需妥適回應。

(二)確診者本人需疫調資料,須依程序向本署或地方衛生局提出申請,惟疫調資料內可能涉及他人個資(如:接觸者),將有提供困難,建議依循現有機制,由貴署或勞保局統一向本署申請個案疫調資料。本署基於行政協助將提供確診者有關之疫調資料(包含與確診者接觸情形),以供給付審查使用。

(三)本署個案疫調資料蒐集目的係基於疫情防治所需,且於社區流行期間,部分個案不執行詳細疫調,故僅提供參考。本署僅提供系統紀錄資料,若系統紀錄不全,將會轉介向執行疫調權責之衛生局逕行釐清。

(四)勞保局有勞保給付權益宣導短片之宣導需求,建議向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尋求防疫大作戰短片合作機會,提升主動積極性。

二、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一)由於疾管署認定確診者資訊係屬個資法第6條規定之特種個人資料,相關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須符合該條但書規定。經檢視但書各款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情形, 如本局主動通知確診者申請勞保給付,似無法律明文規定,亦無事先取得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再者,因通知過程中難以確保無洩漏身分之虞(例如個案信件由他人拆封等),考量現行社會對於確診者及其家屬仍有不理性之歧視對待,為免對確診者造成不利影響,針對個案主動通知相關給付權益,似有不妥。

(二)基於法令規定及保護確診者身分,並兼顧渠等請領勞保「給付權益,本局將加強多元管道宣導,現行積極作為如下:

1.為使確診勞工即時獲得給付資訊,本局已製作宣導單張,並於110年11月9日函請衛生福利部轉知各醫療院所,及各縣市政府衛生單位轉知所轄集中檢疫所、加強型防疫旅館,向確診勞工廣為宣導。

2.為方便民眾即時查閱,於本局全球資訊網「勞保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協助專區」增置給付權益資訊,並刊登最新消息,同步於本局電子報發布訊息。

3.於本局全球資訊網熱門活動區及臉書粉絲團製作宣導圖文。

4.配合勞動部例行業務記者會發布新聞稿,運用新聞媒體加強宣導。

(三)本局對染疫確診 COVID-19 勞工職災給付認定,採有利原則,主要認定原則如下:

1.申請案件為下列情形之一,原則上即認定為職業傷病:

(1)被保險人之職務為醫療院所醫事人員,因從事病患診療而需接觸確診病患。

(2)被保險人經職業傷病防治中心或網絡醫院職業醫學科醫師評估為職業傷病。

(3)經本局特約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審查認定為職業傷病。

2.非前開第(1)、(2)點情形者,則依下列程序辦理:

(1)本局函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或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提供疫調資料,並函請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提供疾病確診資料(如 PCR)、職業暴露情形,同時告知被保險人可至職業傷病防治中心或網絡醫院尋求診斷。

(2)被保險人如未補具職業傷病診斷書,送請本局特約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審查,依醫理見解辦理。

3.個案職業暴露調查困難,經審查認有必要時,送請勞動部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鑑定。?

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

對於確診勞工懷疑與工作有關,如屬群聚事件,傷病防治中心盡可能依據個案提供暴露資料協助開立評估報告書,如為單一個案診斷有困難,又無相關接觸資訊可參考時,仍需請個案逕向勞保局申請職災給付,由該局依權責審認,並於必要時,協助向疾管署函調疫調資料。 

  • 決議:

一、對染疫者積極協助申請勞保給付,建議勞保局得研議拍攝 勞保給付權益宣導短片,送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審核,協助於電視頻道播放;並積極藉由新聞媒體、宣導圖文、勞保局官網及社群網站刊登資訊等方式廣為宣導,以 提升主動積極性。

二、確診者經向本署委託辦理之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尋求職業傷病診斷協助,經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評估,需參考個案疫情調查等資訊時,建議由確診者或其家屬向勞保局申請相關勞保給付審查,必要時再由勞保局函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提供確診者疫調資訊(包含與確診者之接觸情形),以提供審認給付之參考。

三、確診者經勞工保險局認定屬於職業傷病,獲得勞保職災相關給付,有重返職場協助(如職能復健、社會適應、勞動權益問題等)需求者,得由本署補助地方政府之職災個管服務人員,給予適時服務。

 

秘書處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