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環境職業醫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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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30 轉知訊息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除第2部第1章第1節門診診察費通則12之(4)及第3部牙醫通則8,自109年1月1日生效外,自109年4月1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9330
衛部保字第1091260111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除第二部第一章第一節門診診察費通則十二之(四)及第三部牙醫通則八,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外,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

部  長 陳時中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修正項目請參見PDF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