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環境職業醫學會

轉知訊息

發佈日期 類別 標題
2020/3/24 轉知訊息 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2條條文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9324
衛授疾字第1090100662

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二條。

附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二條

部  長 陳時中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以下簡稱受隔離或檢疫者)。但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不適用之。

二、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以下簡稱照顧者)。

  前項第二款所定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規定接受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其失能等級為第二級至第八級者。

二、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者。

三、接受社區照顧服務或個人助理服務之身心障礙者。

四、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醫師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需由家屬照顧者。

五、國民小學學童或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六、就讀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級之身心障礙者。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無法從事工作,為非屬受雇而須實際工作以維持生計,因照顧受隔離或檢疫者致無法工作之情形。

  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人員,包括隔離或檢疫前已提出申請,於隔離或檢疫後,經完成評估或診斷者。第三款所定社區照顧服務,包括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所定社區日間作業設施、社區式日間照顧、機構式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或社區居住。

  本辦法所定家屬,為二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所定之家長、家屬。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二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