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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26 | 轉知訊息 | 修正「全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補助實施要點」第8點、第10點規定及第7點附件2、附件3、附件5,自即日生效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令 |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補登) 勞職保1字第10910056441號 |
修正「全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補助實施要點」第八點、第十點及第七點附件二、附件三、附件五,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全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補助實施要點」第八點、第十點及第七點附件二、附件三、附件五 署 長 鄒子廉
全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補助實施要點第八點、第十點及第七點附件二、附件三、附件五修正規定 八、補助項目 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 開設職業傷病門診網絡醫院,每週最多補助二診次,每診次補助網絡醫院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五百元。 (二) 網絡醫院醫師或職業傷病通報者診治之個案,經診斷為疑似職業疾病,並通報至通報系統,及檢附疑似職業疾病診斷報告及轉介單(格式如附件六)傳送至防治中心,符合附表一所列之疑似職業疾病類型者,依該表補助通報及轉介醫師費用。 (三) 前款通報及轉介之疑似職業疾病個案,由防治中心提供後續診治服務並經管理服務中心審查確認為職業疾病者,每完成一個通報個案,依附表二所列之職業疾病類型,補助通報及轉介醫師費用。 (四) 網絡醫院醫師或職業傷病通報者診治之個案診斷為職業疾病,並完成通報至通報系統,經管理服務中心審查確認為職業疾病者,每完成一個通報個案,依附表二所列之職業疾病類型,補助通報醫師。 (五) 通報醫師完成疑似職業疾病和職業疾病個案通報至通報系統,經管理服務中心審查確認為職業疾病者,檢附疑似職業疾病現場訪視報告格式如附件七),每份訪視報告補助二千五元;檢附職業疾病評估報告書者(格式如附件八),每份評估報告補助二千五百元。 十、督導考核: (一) 防治中心對於所轄網絡醫院,應負督導及協助之責。 (二) 本署得查核或會同管理服務中心實地查核防治中心及網絡醫院。 (三) 經本署核定為網絡醫院,經查證前兩年度均未提供職業傷病門診服務及申請本要點補助者,防治中心應請該網絡機構限期提出說明,如未提出說明或無正當理由者,得由防治中心函請本署廢止其網絡醫院資格。
附表及附件(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