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環境職業醫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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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7 轉知訊息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自109年1月17日生效
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117
勞動條3字第1090130044

主  旨: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七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如附表。

部  長 許銘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附表

適用範圍

適用期間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乘務人員(機車助理、司機員、機車長、整備員、技術助理、助理工務員、工務員、技術員、技術工、幫工程司、副工程司、列車長、車長及擔任列車行包押運工作之站務或營運人員)

勞雇雙方協商調整班次期間

經濟部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輪班人員

勞雇雙方協商調整班次期間

經濟部所屬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之設備管線搶修、原料與產品生產、輸送、配送及供銷人員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處理期間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輪班人員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處理期間

勞雇雙方協商調整班次期間

經濟部所屬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之輪班人員

勞雇雙方協商調整班次期間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