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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5 | 轉知訊息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3條規定之全民健康保險第4類及第5類保險對象適用之保險費為1785元,自109年1月1日實施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 |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健保財字第1080031535號 |
主 旨: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3條規定之第4類及第5類保險對象保險費。 依 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68條第2款。 公告事項:全民健康保險第4類及第5類保險對象適用之保險費為1,785元,並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