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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1 | 轉知訊息 | 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自108年4月1日生效 |
衛生福利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衛授疾字第1080100423號 |
主 旨:公告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如附件,並自108年4月1日生效。 依 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次修正係調整第五類傳染病之「茲卡病毒感染症」為第二類傳染病。 二、各類傳染病之通報定義及相關防治措施,請參考「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或至本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www.cdc.gov.tw)查詢。 部 長 陳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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