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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6 | 轉知訊息 |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部分條文 |
衛生福利部令 |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衛部醫字第1071665630號 |
修正「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陳時中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醫師於接受專科醫師訓練前,應先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所定醫師第二階段考試(以下稱第二階段考試),並完成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以下稱一般醫學訓練);其訓練期間如下: 一、自國內大學醫學系六年制、學士後醫學系四年制或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七年制畢業:二年。 二、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以後自國內大學醫學系七年制、學士後醫學系五年制或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八年制畢業:一年。 三、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國內大學醫學系七年制、學士後醫學系五年制或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八年制畢業: (一) 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接受一般醫學訓練: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該年度一般醫學訓練計畫所定期間。 (二) 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以後接受一般醫學訓練:一年。 四、自國外大學醫學系畢業: (一) 一百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接受一般醫學訓練: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該年度一般醫學訓練計畫所定訓練期間。 (二) 一百年七月一日以後接受一般醫學訓練:一年。 (三) 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以後接受一般醫學訓練:二年。 醫師領有外國之專科醫師證書,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者,得不受前項應先完成一般醫學訓練規定之限制。 第二條之一 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應屆畢業生,於通過中醫師考試,未通過醫師第二階段考試前,得先接受一般醫學訓練;於接受一般醫學訓練日起六個月內,未通過醫師第二階段考試者,應即中止接受訓練;其訓練資歷,以採計六個月為限。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國內醫學系、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畢業者,得於畢業後接受一般醫學訓練;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未領有醫師證書者,應即中止接受訓練,並停止採計訓練年資。 符合前項情事之畢業生,得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 四 條 (刪除) 第 五 條 專科醫師訓練,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為之。 第 六 條 前條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以下稱訓練機構)之認定,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基準,定期辦理,並將符合規定之訓練機構名單、資格有效期間、訓練容量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之。 第 八 條 醫師依本辦法所定之分科完成專科醫師訓練,或領有外國之專科醫師證書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者,得參加各該分科之專科醫師甄審。 前項甄審,各科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專科醫師人力供需情況增減之。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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