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環境職業醫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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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28 轉知訊息 勞動部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
勞動部 中華民國107328
勞動保3字第1070140138

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

附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

部  長 許銘春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修正條文

第六十七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其所屬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一、於本條例施行區域外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必須於當地醫院或診所診療。

二、於本條例施行區域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因緊急傷病至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

  前項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應檢具之證明文件、核退期限、核退基準、依循程序及緊急傷病範圍,準用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之規定。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