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 類別 | 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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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28 | 轉知訊息 | 勞動部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 |
勞動部令 |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勞動保3字第1070140138號 |
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 附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 部 長 許銘春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修正條文 第六十七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其所屬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一、於本條例施行區域外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必須於當地醫院或診所診療。 二、於本條例施行區域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因緊急傷病至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 前項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應檢具之證明文件、核退期限、核退基準、依循程序及緊急傷病範圍,準用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之規定。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