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訂定「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訂定「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如附表。
部 長 許銘春
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附表
特殊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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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調整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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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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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時間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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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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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品及飲料製造業
2. 燃料批發業及其他燃料零售業
3. 石油煉製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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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地點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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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隧道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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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電燃氣業
2. 石油煉製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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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性質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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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歲修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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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製造業
2. 水電燃氣業
3. 藥類、化妝品零售業
4. 旅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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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天候、施工工序或作業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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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石油煉製業
2. 預拌混擬土製造業
3. 鋼鐵基本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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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天候、海象或船舶貨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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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電燃氣業
2. 石油煉製業
3. 冷凍食品製造業
4. 製冰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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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狀況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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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非經常性之活動或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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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製造業
2. 設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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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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