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環境職業醫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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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1 重要訊息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同時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及從事勞工健康服務業務者之在職教育訓練每3年合計至少2小時疑慮

依勞動部106年9月7日勞職授字第1060203711號修正「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師為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者,認可醫療機構應使其接受前項第一款所定課程〔職業衛生及健康檢查相關法規〕之在職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每三年合計 至少二小時。

依勞動部106年11月13日勞職授字第1060204871號令修正「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八條: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為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者,雇主應使其接受前項第一款所定課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之在職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每三年合計至少二小時。

函詢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復文: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同時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及從事勞工健康服務業務者,如已接受「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類」課程,無需再接受認可辦法規定之「職業衛生及健康檢查相關法規類」課程。(如附件)

因此,同時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及從事勞工健康服務業務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每3年在職教育訓練時間僅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合計2小時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