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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9 轉知訊息 勞動部訂定「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業災害勞工協助措施實施要點」
 
勞動部 中華民國10719
勞職授字第10602054762

訂定「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業災害勞工協助措施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業災害勞工協助措施實施要點」

部  長 林美珠

 

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業災害勞工協助措施實施要點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積極推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業務,提供相關協助措施,加強保障職業災害勞工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執行機關: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

三、補助對象: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四、本要點補助範圍為下列各款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相關業務:

(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

(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

(職業輔導評量。

(職務再設計。

(復工交通協助。

(業務推廣、宣導、課程、研習及相關活動事宜。

(其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相關事項。

         地方政府辦理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業務者,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及其相關規定或其他政府機關(構)相關規定辦理。

五、補助基準:

(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依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經費補助基準表(如附件一)辦理。

(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依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經費補助基準表(如附件二)辦理。

(職業輔導評量:依職業輔導評量經費補助基準表(如附件三)辦理。

(職務再設計:依職務再設計經費補助基準表(如附件四)辦理。

(復工交通協助:依復工交通補助基準表(如附件五)辦理。

(前點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業務:依實施計畫所提內容進行審查。

(地方政府行政作業費:以第一款至第五款經費合計之百分之十為上限。

六、申請作業及應備文件:

(地方政府向本署提出申請補助。

(本署受理申請補助及地方政府執行計畫之期間,由本署通知地方政府依期限辦理。

(地方政府應於本署通知受理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各乙份(以A4紙張直式橫寫,編排頁碼,左邊裝訂)向本署提出申請:

1、計畫申請表(如附件六)。

2、計畫資料電子檔(以word檔或odt檔格式製作,並得以磁碟片、光碟片或電子郵件傳送)。

3、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

(申請第四點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項目者,除檢具前款所定文件外,另應附實施計畫書及其電子檔(如附件七)。

(申請文件未備齊,經本署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整者,本署得不予受理。

七、審查作業:

(本署受理計畫申請後,依下列審查原則及相關規定審查,必要時,得邀集計畫相關領域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邀請地方政府補充說明:

1、本署年度預算額度內。

2、符合本要點目標及範圍。

3、計畫之需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妥適性、創新性及預期效益等。

4、地方政府之執行能力、經費需求、財務狀況。

5、其他與本要點推動目標相關之參考指標。

(經審查通過之地方政府,應於本署審查核定函指定之期限內,依核定補助之經費額度、審查意見及相關規定,進行計畫內容與預算編列之修正及調整,並檢送修正計畫(含電子檔)函報本署。

(本署得視預算額度之調整,發給、酌減或停止補助。

(經本署通知限期補充說明而未說明或未依本署審查意見修正者,得不予補助。

八、地方政府經費編列:

(應依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所定經費編列標準,覈實編列所需經費。

(不得編列下列項目:

1、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無關之事項。

2、購置設備總價超過計畫金額十分之一或逾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上之財產。

3、屬地方政府財產之維護、修繕等事項。但依本要點補助購置之財產設備,不在此限。

4、地方政府自行聘僱之人力。但為辦理短期活動支應外部工作人員工作費用,不在此限。

5、出國計畫。

九、經費撥款流程及應檢送文件:

(經費核撥流程:

1、核定經費為一百萬元以下之計畫,地方政府得向本署申請一次撥付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

2、核定經費超過一百萬元之計畫,分二期執行,各撥付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者,敘明理由經本署同意,得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地方政府應檢送文件:

1、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第一期款:經費請撥表及第一期款收據。

2、前款第二目第二期款:期中報告書、執行經費明細表、經費請撥表及第二期款收據。

十、地方政府執行補助經費及核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依本部訂頒之「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之經費標準及核銷注意事項,覈實辦理。

(經費執行涉及宣導事宜者,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經費執行涉及採購事項者,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實施計畫係對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補助者,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理。

(按核定計畫(含實施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因有特殊情況,致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而有變更計畫項目、執行期間或進度之必要時,應詳述理由,並報經本署同意後辦理。

(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原始憑證,作為審計單位稽核之用。

(辦理經費結報時,提送全案期末報告書(包含計畫辦理情形、督導、查核、檢討及建議等)及全案執行(實支)經費明細表。

(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依本署通知之期限內繳回。

十一、業務督導、查核及獎勵:

(業務督導:

1、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繳交期中報告書或結報相關資料、執行成果績效不良、未依核定期程辦理經費核銷等,本署得酌減或取消補助。

2、本署得不定期辦理業務督導訪視,督導訪視發現未依計畫執行或執行情形不佳者,得通知受補助單位說明及檢討改善,並作為以後年度經費補助之參考。

3、經本署通知受補助單位說明及檢討改善而未改善、未依限說明或說明後仍未獲同意者,本署得限期繳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經費,並得依情節輕重酌減或取消補助。

(業務查核:

1、本署對於申請補助之計畫,得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查核發現有經費執行疑義者,本署得通知受補助單位說明及檢討改善,經通知限期說明及檢討改善而未改善、未依限說明或說明後仍未獲同意者,本署得限期繳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經費,並得依情節輕重酌減或取消補助。

2、受補助單位經本署查有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藉故拒絕或推諉實地查證或查核、短列補助預算或移作他用等事實者,本署得限期繳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經費,並依情節輕重酌減或取消當年度補助,或酌減或取消次一年度之計畫經費。

(獎勵方式:執行成果優良之受補助單位,由本署行文受補助單位針對執行本要點有功之人員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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