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環境職業醫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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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3 轉知訊息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自107年1月1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1229
衛授疾字第1060101687

主  旨:公告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如附件,並自10711日生效。

依  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次修正係新增「李斯特菌症」為第四類傳染病。

二、各類傳染病之通報定義及相關防治措施,請參考「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或至本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www.cdc.gov.tw)查詢。

部  長 陳時中

 

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傳染病分類

類別

傳染病名稱

第一類

天花、鼠疫、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狂犬病

第二類

白喉、傷寒、登革熱、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副傷寒、小兒麻痺症、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瘧疾、麻疹、急性病毒性A型肝炎、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漢他病毒症候群、霍亂、德國麻疹、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屈公病、西尼羅熱、流行性斑疹傷寒、炭疽病

第三類

百日咳、破傷風、日本腦炎、結核病(除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外)、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急性病毒性肝炎(除A型外)、流行性腮腺炎、退伍軍人病、侵襲性b型嗜血桿菌感染症、梅毒、先天性梅毒、淋病、新生兒破傷風、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漢生病(Hansen’s disease

第四類

?疹B病毒感染症、鉤端螺旋體病、類鼻疽、肉毒桿菌中毒、李斯特菌症、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Q熱、地方性斑疹傷寒、萊姆病、兔熱病、恙蟲病、水痘併發症、弓形蟲感染症、流感併發重症、庫賈氏病、布氏桿菌病

第五類

裂谷熱、馬堡病毒出血熱、黃熱病、伊波拉病毒感染、拉薩熱、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新型A型流感、茲卡病毒感染症

 

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類別

傳染病名稱

報告時限

病人處置措施

屍體處置

第四類

?疹B病毒感染症

鉤端螺旋體病

類鼻疽

肉毒桿菌中毒

24小時

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火化或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深埋

李斯特菌症

72小時

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

Q

地方性斑疹傷寒

萊姆病

兔熱病

恙蟲病

水痘併發症

弓形蟲感染症

流感併發重症

布氏桿菌病

一週內

庫賈氏病

一個月

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屍體不得深埋,火化溫度須達攝氏1,000度且持續30分鐘以上

第五類

裂谷熱

馬堡病毒出血熱

黃熱病

伊波拉病毒感染

拉薩熱

24小時

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24小時內入殮並火化

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

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新型A型流感

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火化或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深埋

茲卡病毒感染症

病人發病期間應防蚊隔離,避免被病媒蚊叮咬

不需火化或深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