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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14 轉知訊息 勞動部修正「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勞動部民國106年9月7日勞職授字第1060203711號 修正「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第五項授權訂定之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 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三年七月三 日施行,最近一次於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一日修正發布。考量偏遠或離島 地區勞工接受體格與健康檢查之權益,與配合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評定 類別之調整及檢討實務作業之管理需求,爰擬具本辦法修正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提升醫護人員辦理體格與健康檢查業務之相關知能,及配合全民 健康保險法文字用語、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評定類別之調整,修正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之申請條件,及醫護人員之訓練課程。(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條)

二、 為提升醫療機構申請認可之行政效率,修正受理申請之時間。(修 正條文第八條、第九條)

三、 為使醫療機構審查認可之行政程序更臻明確,及考量認可醫療機構 醫事人員異動已採資訊化管理;另為避免認可醫療機構因主體變更, 於重新申請認可之行政作業期間仍繼續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 業務,有損勞工權益,爰修正其審查行政程序及刪除報請當地勞工 主管機關備查等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四、 考量偏遠或離島地區醫療資源不足,勞工仍有接受體格及健康檢查 之需求,爰明定該等地區醫療機構申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 可之條件及程序。(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五、 基於尊重認可醫療機構經營之自主權,明定其可自主申請停止辦理 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業務之條件,及停止期間或期滿申請恢復之程 序。(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六、 鑑於職業衛生與健康檢查相關法規常依流行病學實證及管理需求 等檢討修正,為使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能接受執行相關業務之法規 新知,爰明定其在職教育訓練之規定,以符實務。(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七、 為利於勞工主管機關掌握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巡迴健康檢查之時間,明定認可醫療機構於辦理巡迴健檢時,應於系統登錄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八、 為明確規範認可醫療機構醫事人員之管理,修正辦理勞工體格及健 康檢查之醫事人員,應為認可醫療機構聘僱且其執業處所應登記於 該機構之規定。另為提升噪音作業聽力檢查之品質,及配合勞工健 康保護規則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健康檢查項目之修正,爰明定聽力師 得以支援報備之方式,執行聽力檢查,及尿中鉻、血清銦之檢查, 得委外辦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九、 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酌修所引條次。(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十、 為建立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事人員教育訓練 之監督管理機制,明定辦理相關訓練之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內容及方式,將課程及訓練人員資料登錄系統之規定。(修正 條文第二十五條)

十一、為強化地方勞工及衛生主管機關就認可醫療機構管理實務之橫向 聯結,提升認可醫療機構管理之效率,明定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受 理醫療機構辦理停業或歇業時,應副知勞工主管機關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十二、考量認可訓練機構配合辦理醫護人員訓練課程所需之行政作業時 間,爰明定其緩衝期限,以減少衝擊。(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