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環境職業醫學會

重要訊息

發佈日期 類別 標題
2016/12/12 重要訊息 衛生福利部有關民眾反映醫師看診洩密乙案

有關民眾反映醫師看診洩密乙案,依醫療法第72修之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

另為規範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於執行醫療業務時,應注意維護病人隱私,衛福部於104年1月30日衛部醫字第1041660364號修正公告「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為「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