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 類別 | 標題 |
---|---|---|
2016/12/12 | 重要訊息 | 衛生福利部有關民眾反映醫師看診洩密乙案 |
有關民眾反映醫師看診洩密乙案,依醫療法第72修之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
另為規範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於執行醫療業務時,應注意維護病人隱私,衛福部於104年1月30日衛部醫字第1041660364號修正公告「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為「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
發佈日期 | 類別 | 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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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2 | 重要訊息 | 衛生福利部有關民眾反映醫師看診洩密乙案 |
有關民眾反映醫師看診洩密乙案,依醫療法第72修之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
另為規範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於執行醫療業務時,應注意維護病人隱私,衛福部於104年1月30日衛部醫字第1041660364號修正公告「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為「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