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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1 | 轉知訊息 | 【轉公告】放寬地區醫院專科醫師可開具職業病門診單, 便利勞保被保險人職業病就醫。 |
勞動部表示,為增進被保險人職業病就醫便利性,原本規定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教學」醫院以上醫院之專科醫師,才有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資格,考量地區醫院分布廣泛,且具有一定醫療品質,故於本(105)年3月18日修正「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將教學醫院予以刪除,放寬地區醫院專科醫師亦可開具職業病門診單。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考量職業病具有成因複雜及潛伏期長等特性,被保險人可能不易由投保單位取得職業病門診單就醫,為加強罹患職業病勞工就醫權益之保障,經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或地區醫院以上(即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及地區醫院)之專科醫師,診斷罹患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其增列種類項目之職業病時,可直接由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給予被保險人使用,被保險人可免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以及時維護被保險人給付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