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九○○○六四一四二號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九○○○七三六七五號
函更正第十點第二款及第十五點第二項部分文字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九四○二二一四九四號
令修正第九點第八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五點部分文字與刪除第十六點
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三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一○三一六六○八六四號
令 修正發布第九點第五款
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五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一○四一六六八九○三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日衛部醫字第一一三一六六○一五二號公告修正全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九○○○七三六七五號
函更正第十點第二款及第十五點第二項部分文字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九四○二二一四九四號
令修正第九點第八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五點部分文字與刪除第十六點
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三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一○三一六六○八六四號
令 修正發布第九點第五款
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五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一○四一六六八九○三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日衛部醫字第一一三一六六○一五二號公告修正全文
- 一、
-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 二、
-
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 依本部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公告該年度所定訓練期間,接受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並於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三年以上之職業醫學科臨床訓練,並取得該院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二) 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以後,完成該年度所定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並於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二年以上之職業醫學科臨床訓練,並取得該院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三) 領有外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尚於有效期限內,經本部委託之醫學會認可。(四) 因故喪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者,檢具原專科醫師資格證書影本,得重新參加甄審。符合前項第二款資格者,其訓練年資採計至口試當日為止;惟因服役、產假或法規規範等因素致使訓練年資未滿訓練年限(以四個月為限),得提前參與甄審;通過甄審後仍應補足訓練月份,始可核發專科證書。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之抵減,依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之規定。 - 三、
-
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
領有外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本部委託之專科醫學會審查認定該國之專科醫師制度、訓練過程與我國相當者,得免筆試。
第一項甄審之筆試及口試,本部得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 - 四、
-
筆試採用選擇題,以中文方式命題(專有名詞部分得用英文)。其內容範圍包括職業醫學科專科有關之各基礎及臨床學科。
口試由十二位以上口試委員為之,內容範圍與筆試同。 - 五、
-
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以上為及格。
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平均滿六十分以上為及格。 - 六、
- 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等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 七、
- 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 八、
-
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及證明文件:
(一) 報名表。(二) 中華民國醫師證書影本。(三) 依第二點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補行口試者,應另繳交筆試及格證明。(四) 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應考者,應另繳交經當地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國專科醫師證書影本及中文譯本。(五)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六) 甄審費。(七)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 九、
-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更新期限為六年。
- 十、
-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課程(含網路或數位課程)之積分達一百零八點以上,每年積分超過四十八點,以四十八點計。六年中連續任二年之積分不得為零點。
(一) 參加本部委託之專科醫學會舉辦之學術演講或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一點,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五點。(二) 參加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舉辦之職業醫學科例行教學活動(包括每月或每週之臨床個案討論、專題演講、現場訪視、書報討論、科技討論會等),並出具證明文件,每參加四十五至六十分鐘一點,擔任負責報告或演講者每四十五分至六十分鐘三點。參加繼續教育課程之見習或實習活動者,每三小時一點,主持見習或實習活動者,每小時二點,超過六十點,以六十點計。(三) 於本部委託之專科醫學會認可之國內外醫學雜誌發表有關環境職業醫學科醫學論文,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十六點,第二作者積分六點,其他作者每人積分二點。發表其他類論文。積分減半。超過五十點,以五十點計。(四) 出席國內外相關職業醫學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參加者,每小時二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三點,其他作者一點,擔任特別演講者十點。(五) 參加本部委託之醫學會雜誌通訊課程,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每次二點,超過六十點,以六十點計。(六) 於離島及外島地區執業期間,參加本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其積分以二倍計。(七) 於偏遠地區(含原著民族地區)執業期間,參加本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其積分一點得以一點五倍計。(八) 參加社區及學校防疫或衛教宣導,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每小時一點,超過十點,以十點計。前項各款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本部得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
- 十一、
-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應繳交下列表件:
(一) 申請表。(二) 符合第十點所定更新條件之證明文件。(三)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 十二、
-
本部辦理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得收取甄審費或證書費。
相關專科醫學會受本部委託辦理前項事務之初審時,得收取甄審審查費,其費額,應報本部備查。 - 十三、
-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結果之通知,由本部辦理;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更新者,得向本部申請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更新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前項結果之通知,於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第十二點事務時,得由專科醫學會為之,並得由專科醫學會統一向本部申請發給前項證書。
- 由衛生福利部委託本會辦理之繼續教育積分申請,將於114年1月1日由『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轉至『中華民國環境職業醫學會網頁』申請,相關資訊將於近期公告於本會網頁最新消息。
- 114年之繼續教育積分課程請於114年1月1日後再至『中華民國環境職業醫學會網頁』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