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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8 | 轉知訊息 | 衛生福利部預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十條及第四條附表一、第七條附表二草案 |
衛生福利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衛部保字第1061260656號 |
主 旨:預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十條及第四條附表一、第七條附表二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 三、「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十條及第四條附表一、第七條附表二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址http://mohwlaw.mohw.gov.tw/Chi/Default.asp)之「法規草案」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 (二)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4樓 (三) 電話:(02)85906666轉6778 (四) 傳真:(02)85906048 (五) 電子郵件:hgpower2th@mohw.gov.tw 部 長 陳時中
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十條及第四條附表一、第七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